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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钢铁工业最新超低排放标准实施
发布时间:2019-01-29 丨 阅读次数:10248

近日,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发布最新的《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》(DB 13/2169—2018),以此来代替之前的《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13/2169-2015)。

新标准中,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监测和监控要求,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。同时明确,“钢铁工业”主要包括烧结(球团)、高炉炼铁、炼钢、轧钢等生产工序。

记者注意到,新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标准更为严格,其中,烧结(球团)的“颗粒物排放限值”为10毫克/立方米、“二氧化硫排放限值”为35毫克/立方米、“氮氧化物排放限值”为50毫克/立方米。  该《标准》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,新建企业现已开始执行。其中明确,“新建企业”为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、改、扩建生产企业或设施;“现有企业”为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,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。

 文章来源:转自钢铁交流微信公众号,仅为学习交流。